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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对比分析

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原办法对比分析

为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快速发展的新形势,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现行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。本文将从适用范围、平台责任、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、算法推荐管理四个维度,对新旧版本进行对比分析。

一、适用范围明显扩大

原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主要规范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。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展至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”,明确将境外主体向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纳入管辖范围,并要求其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指定境内代理人。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对跨境数据流动和全球化互联网服务的关注。

二、平台主体责任更加明确

修订草案新增“平台经营者”概念,要求其建立内容审核、信息安全管理制度,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管理和监督。相比原办法仅要求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制度,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平台在内容治理、数据安全、用户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主体责任,体现了对平台经济规范发展的要求。

三、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显著提升

修订草案新增了对个人信息保护、数据安全的专门规定,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处理个人信息,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。相较于原办法仅在第十二条提及“不得侵犯用户合法权益”,修订草案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作出了更为具体、严格的规定,与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《数据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有效衔接。

四、新增算法推荐服务管理规定

修订草案首次对算法推荐服务作出规范,要求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公平公正、透明可解释的原则,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不正当竞争、影响网络舆论或者损害用户权益。这一新增内容体现了立法者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监管思路,旨在防范算法滥用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。

修订草案在继承原办法核心框架的基础上,针对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新问题、新挑战作出了更为全面、细化的规定,强化了平台责任,突出了数据安全和算法治理,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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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9 23:08:17